各处室,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省内转移操作流程的通知>(辽社险函[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市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继续使用<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单>(一式四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 从2004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的程序调整为:
1、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在<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单>四联单上签章.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单>首联上章.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查同意接收后,在<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单>首联上签章.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单>首联留存,并在其他三联上签章,其中一联由转出单位留存.
5、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单>其余两联上签章,一联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一联由转入单位留存.
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接到经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的<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单>首联时,转移人仍视为转出单位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