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2条
3)《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条
2、办理程序:
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报告。
2)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办设立的申办条件,对照其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一式三份)进行考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备设立。
4)批准筹设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在筹备完成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正式设立,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申报资料,
6)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现场踏堪,写出踏堪报告。
7)对符合条件的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批,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工作时限: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