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的通知》(劳部发[ 1994 ]503号)。
二、审批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员工;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工作方式、最长日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2、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及职工名册,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或工会意见。
4、其它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派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对生产现场的劳动环境和职工劳动强度进行勘察,与工会代表或随机抽取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和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批复。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