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劳动用工年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以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的目的,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的有关法规与文件,决定从2010年4月1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结合全市用工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年检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包括全民、集体、“三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年检内容
(一)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二)参加社会保险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三)工资支付及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技术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遵守企业职工就业备案登记规定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劳动用工信息登记情况。
(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年检工作步骤
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工作。2010年的年检工作继续采取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非公有制企业年检与培训时间:4月12日至6月30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与培训时间:7月1日至8月15日。各镇区的培训与年检时间,由市劳动监察大队统一安排,各镇区及用人单位要按照培训与年检时间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2、开展劳动用工信息登记工作。各镇区社保所要把劳动用工信息登记工作当作全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措施,高度负责地做好信息数据统计工作,全面完成用工信息登记工作任务,不断推进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化进程。
3、开展事业单位年检工作。今年继续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劳动用工年检,检查建立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情况,督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4、各类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经过培训后,按照年检各项要求进行自检自查,补充完善,按规定时间将所要求的年检资料报送到所属镇区社保所进行审核初检。初检合格后,再由社保所统一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最后复检。
5、劳动监察大队对所有参加年检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进行纠正和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四、年检工作要求
1、镇区社保所和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积极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把年检工作当作规范用工的有效方法和重要制度来实施,依法年检,规范用工。
2、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年检合格标准进行有效的自检自查,并按照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程序,积极办理各种劳动用工手续,包括劳动合同、就业备案、社保登记、持证上岗、工资使用手册等。认真填好《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表》和《年检自检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临时人员要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3、各镇区社保所要安排专人,集中时间,开展好劳动用工年检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全局各项任务指标。
4、各镇区社保所要积极向各类用人单位宣传年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程序,互通信息,搞好配合,及时向局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年检结束后,要进行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