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海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万元/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万元/年度。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一类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500元/人次调整为400元/人次;急诊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人次调整为400元/人次。
三、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肿瘤疾病患者在同一定点医院住院进行手术及术后放、化疗治疗的,只收取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医疗费用。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生育费用按住院待遇支付。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患有精神病在指定的专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成年居民中18周岁以上至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20%,未成年人及成年居民中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个人自付比例15%。
六、海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为90%,慢性病病种报销比例为8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患者报销比例为75%。
七、本办法由海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海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